法学专家与员额检察官共同探讨出庭公诉质证策略与方法( 四 )

  其次 , 全面、准确地掌握口供的质证点位之后 , 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庭讯问是口供质证的关键环节 。 主要分为以下两步:

  第一步:公诉人应根据已梳理出的口供质证要点拟定合理的发问提纲 。 如果被告人对大部分案件事实都承认 , 仅对直接影响定性的某个情节予以否定 , 可以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逻辑顺序拟定发问提纲 。 但被告人否认的情节才是需要重点发问的情节 , 因此 , 当问题转入被告人否认的事实情节时 , 应将质证点融入问题之中 , 以质疑、反驳、举证等形式予以表达 。 如果被告人在庭前全面否认涉案事实 , 则无须再就前因后果逐一发问 , 而是直接进行重点发问 。

  第二步:在实施庭审讯问时 , 要根据不同弹劾手段的特点技巧性地加以运用 。 如果公诉人是运用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真实证据)来质疑当庭陈述(虚假证据) , 可以先问侦查人员是否有违法讯问行为、是否认真核对笔录 , 再宣读与讯问笔录中与当庭陈述不一致问题的内容 , 或者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片断 , 说明其陈述自然、符合记忆规律等来揭示当庭陈述的虚假性 。 如果公诉人运用客观性证据质疑当庭陈述 , 那么需要考虑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可分 , 出示该证据是否耗时 。 一种情况是 , 这个客观性证据的数量不多 , 与其他证据(如笔录类证据)的关联性不强 , 具备单独出示条件的 , 公诉人可以在被告人说谎之后立即出示 。 如一起非吸案件中 , 公诉人讯问其中一名被告人时 , 被告人否认自己在投资人的交款收据上签字 , 而该收据上的签名经比对与其常规签名完全相同 , 那么 , 公诉人完全可以在其当庭否认签字之时 , 立即出示该份收据 。 另一种情况是 , 如果一个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关联性很难分割 , 且证明内容较多的 , 就不适宜全面出示该证据 , 而是可以口头概括该证据的证明内容 , 说明将在举证环节全面出示该证据 。 如交通肇事案发现场的录音录像 , 可以证明被告人所述的车辆行驶路线、方向、被害人位置等与客观事实不符 , 但该录音录像又能够全面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 , 故应在举证环节全面播放 , 不宜在口供质证环节出示 , 以避免庭审讯问过于延迟 , 影响庭审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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