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票软件不能抢在法律规则之外

  春运正当时 , 抢票又成为很多人的头等大事 。 1月27日 , 央视新闻对第三方购票软件进行调查报道 , 发现很多软件存在隐蔽收费服务现象 , 用户一不小心就“被购买”额外加速服务 。 同时 , 第三方软件的购买成功率并非其所标注那么高 , 甚至不少抢票软件的程序已经被12306识别并限制 。 种种猫腻可能导致用户先行支付多于原票价的钱却最终仍然一票难得 。

  自12306上线以来 , 抢票软件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 , 然而围绕它是否合法合规的质疑声一直未停过 。 它是否是黄牛在互联网时代的延续?有偿抢票服务是否涉嫌违法代售、不当得利?

  以前的黄牛多是利用未实名制购票的漏洞 , 大量囤积车票并违法倒卖 , 涉嫌非法代售车票 。 按照规定 , 代售即“从事铁路火车票代售的网点 , 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还要通过铁路客运部门的考核” , 同时加收的服务费用也有数额规定 。 但实名制购票后 , 很难再出现大量囤票现象 。 顾客为省时省力并提高购买成功率 , 在抢票软件中下单 , 由软件负责代为购买 。 从这个角度看 , 抢票软件和用户是有偿的民事委托合同关系 , 有代买、代购的服务性质 。 现行法律对此服务费用并无规定 , 双方可以约定具体数额 , 不受代售规定的金额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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