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与员额检察官共同探讨出庭公诉质证策略与方法( 三 )

  在此意义上 , 通过对被告人的技巧性讯问来有效揭露其谎言 , 就与法庭举证共同构成了法庭证明过程的两个基本环节 , 即一破一立 , 所破者为不实之口供 , 所立者为真实之证据 。 在这种思路指导下 , 公诉人在出庭之前 , 不仅要设计好举证顺序和举证方式 , 还要做好充分的口供质证准备 。 对指控而言 , 如果被告人认罪 , 理想的法庭调查模式是先讯问、后举证 , 通过以认罪口供为中心来快速构建指控证据体系 , 能够提高法庭调查的效率;如果被告人不认罪 , 理想的法庭调查模式则转变为先举证、后讯问 , 通过出示指控证据来建立独立于口供之外的证据体系 , 并以此作为质证手段 , 使被告人此后的无罪辩解苍白无力 。 然而 , 刑事诉讼法并未根据案件争议大小、被告人是否认罪来确立灵活多样的法庭调查模式 , 而是统一采取先讯问、后举证的法庭调查模式 , 造成对不认罪案件的公诉指控明显不利 , 由此增大了口供质证的难度 。 对此 , 应如何加以应对?

  首先 , 应做好充分的质证准备 , 强化对口供真实性的审查 , 以发现口供的质证点位 。 这主要包括口供陈述的虚假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 认定其虚假性的根据是什么?要解决这两个问题 , 可以综合运用证据的印证分析与个别分析方法:(1)印证方法的运用 。 对于被告人所辩解的某个案件情节 , 如果与某证据相矛盾 , 而该证据的可靠性又极高 , 则其辩解很可能不实 。 运用“可靠性证据”进行检验时 , 客观性证据的可靠性强于主观性证据 , 与被告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证的可靠性强于立场相反的人证 。 (2)个别分析方法的运用 。 即从经验、逻辑、情理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 。 不仅指普通人的视角 , 也包括被告人的视角 , 有时还包括犯罪人的视角 , 即犯罪手段的基本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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