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与员额检察官共同探讨出庭公诉质证策略与方法( 二 )

  综观诸多庭审实质化试点案件 , 法庭调查各环节中口供质证遇到一些问题 。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公诉人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逻辑顺序对被告人全面发问 , 被告人通常对指控的次要事实予以认可 , 而对主要犯罪事实否认并辩解 , 公诉人并没有对其予以否认 , 至多表达“接下来将通过举证证明口供不实” , 由于没有及时揭露其谎言 , 会导致其后的举证、质证困难重重 。 二是有的公诉人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 , 仅仅简单地讯问其侦查阶段的笔录是否属实 , 或者是否其本人签字确认 , 而对具体供认的犯罪事实不再涉及 , 更不反驳其翻供理由的虚假性 。 三是有的公诉人担心无力揭露被告人说谎而干脆战术性放弃发问 , 由此造成控辩双方主导的交叉询问变为辩护律师的单方发问 , 进而使通过发问构建起一个能够自圆其说的辩护事实体系 。

  出现上述问题的症结是 , 有的公诉人习惯于传统的无对抗式庭审 , 缺乏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交叉询问能力 。 但追根溯源 , 则在于对不认罪口供的证据价值的认识不足 。 口供 , 不仅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 , 更是辩方提出合理怀疑的重要途径 。 在庭审实质化这种对抗式的审理结构中 , 检察机关应当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 , 以及论证被告人的辩解为不合理怀疑的说明义务 。 从刑事证明角度看 , 如果公诉人从逻辑、情理的角度有效论证了被告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 , 或者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揭露其说谎 , 即能够通过证明口供的虚假性 , 反过来增强指控证据体系整体的证明效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