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建项目融资的12个渠道与36条红线( 九 )


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 。 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 。
(2012.12.11 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发债城投企业 , 不得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 。
(2014.09.26 国发[2014]19号《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红线十八: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 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增信 。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 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 , 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 , 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 。
(2010.11.20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红线十九: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 , 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 , 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 , 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 , 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
(2013.09.26 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红线二十:无自我偿债能力的融资平台不得发债 , 政府不得对此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 。
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 。
发行人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披露 , 严禁政府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 。
(2015.11.30 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红线二十一: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 融资平台不得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 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
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 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 , 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
(2016.12.24 财预[2016]175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红线二十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得采用BT方式 , 项目公司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 政府不得回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 , 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 。
项目期满移交时 , 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
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
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
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 , 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
(2016.09.24 财金[2016]92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红线二十三:申报债券的企业不得存在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在企业兼职 , 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 债券不得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债券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 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债券 , 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 , 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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