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建项目融资的12个渠道与36条红线( 十 )


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
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
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 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 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
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
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
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 , 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
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
(2018.02.08 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红线二十四: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 , 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 , 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 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 。
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 , 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 , 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 , 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 , 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 , 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 。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 。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 。
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 , 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
(2016.10.11 财金[2016]91号《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红线二十五:地方政府在参与PPP项目或设立投资基金时 , 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 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 ,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 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
(2017.04.26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红线二十六:未通过财承论证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 , 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 , 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 使用者付费PPP模式中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 每年度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10% 。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 。 …“未通过论证”的项目 , 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
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 , 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
使用者付费模式下 , 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 , 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
(2015.04.07 财金[2015]2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红线二十七:PPP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 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
属于上述第(一)、(二)项不得入库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 应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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