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建项目融资的12个渠道与36条红线( 六 )


(2014.04.18 银监合[2014]11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红线七: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违规进行土地融资 。
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 , 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 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 , 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 , 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
(2016.02.02 财综[2016]4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红线八:地方政府不得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 , 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
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 以其作为未来还款的主要保障 ,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 , 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
(2015.08.10 银监发[2015]43号《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红线九:金融机构不得进行土储贷款或以土储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
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 , 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 ,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 。
自2016年1月1日起 , 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
各地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 , 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
(2016.02.02 财综[2016]4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 。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 。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2017.05.16 财预[2017]62号《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红线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 , 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 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新增政府性债务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 , 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 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 ,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 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违规政府性债务 。
(2017.04.07 银监发[2017]6号《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红线十一: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融资不得接受政府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担保 。 不得通过违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违规开展PPP项目等方式变相举债 。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 ,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 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 ,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 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
(2017.04.26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红线十二:不得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 工程、货物、融资行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不得在预算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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