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建项目融资的12个渠道与36条红线( 四 )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
根据26号文的规定 , “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 。 ”
所谓“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是指不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 劣后于债务性资金取得收益 , 清算时受偿顺序劣后于其他债务性资金的股东借款 。 根据会计准则 , 若股东借款符合特定条件 , 例如 , 长期借款不计划收回且不计取收益的 , 可以将股东借款认定为权益 。
(十一)股权合作 , 吸引社会资金
在公益性行业政府与社会投资者进行股权合作 , 为本地建设和发展引入资金 。 根据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推动政企合作:
一是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 坚持市场化运作 , 鼓励和引导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 , 促进实现支持关键领域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等政策目标;
二是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 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公益性行业 。
(十二)土地一级开发合规资金来源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2020年专项债新增额度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后 , 土储和棚改未来将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筹资 , 未来土储和棚改项目将依靠自平衡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
土地一级开发拆迁服务及土地平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工程由政府财政支付 , 拆迁补偿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 一般由土储中心承担由政府财政支付 。 土地一级开发很难获得金融机构融资 , 土储不能靠发行专项债获取资金 , 实践中有尝试将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打包 , 以二级开发的商业收益补充一级开发的成本 , 但只能在仅存的两种特殊模式中可行 , 园区开发PPP模式 , 或者城市更新模式 , 目前园区开发PPP模式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合规性存在一定的争议 , 城市更新模式仅在广东省等特殊区域进行试点 。
2019年叫停棚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后 , 2020年又规定除存量棚改项目外不得发行专项债筹资 , 不过目前棚改基本上已接近尾声 , 讨论棚改的资金来源已没有过多实际意义 。
此外 , 土地一级开发还可以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 , 通过土地指标流转方式进行 , 根据2018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 省内土地指标流转交易收入可以不集中收归财政专户 , 因此可以授权市场化主体特许经营 , 由市场化主体自行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融资 。
二、 基建项目融资红线
(一)基本红线
事实上 , 诸多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各类红线 , 几乎都是从这些基本要求中衍生出的 。 这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 。
红线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1995.10.01《担保法》)
红线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 。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 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 , 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红线三: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能以合规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债 , 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或提供担保 。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 非经法定程序 , 不得调整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 , 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 ,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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