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建项目融资的12个渠道与36条红线

_本文原题为 基建项目融资的12个渠道与36条红线
金融监管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 杨瑾
前言:
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 , 决策层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政策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 , 不再是单一的严厉整治清理 , 而是一方面坚持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动摇 , 另一方面加强基建补短板提振经济 , 在此背景下2019年6月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 堵偏门堵漏洞开正门开明渠 , 引导基建合规融资渠道 , 严控地方债总量 。 治乱用重典已见成效之后 , 有激励有严控的基建2.0时代到来 。
地方政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合规融资 , 不超出能力举债 , 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 , 不作为不发展 , 因而分清合规与违规融资模式的边界是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及参与基建项目的各社会资本方开展基建项目的首要工作 。 笔者梳理了近年来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 简洁扼要的归纳出当前我国政策法律环境下基建项目12大合规融资渠道及36项负面清单 , 以期能够对相关领域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有所助益 。
一、 基建项目合规融资渠道
(一)在限额内合法合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基建项目主要是政府投资的项目 , 其资金来源最主要还是来自政府投资 , 除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外 , 主要资金来源是地方政府举债 ,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规定 ,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唯一的合法举债方式 。
基建项目主要是通过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筹集资金 , 到目前为止 , 已经推出的标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和高等学校专项债 , 近年来新专项债品种不断创新 , 原有标准化专项债也有所调整 。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专项债的使用范围 , 指出2020年专项债新增额度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 , 土储专项债和棚改专项债将逐渐退出 。 此后又在本次会议确定的专项债适用范围基础上经两次扩展 , 目前专项债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铁路、收费公路、机场、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
2、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
3、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
4、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
5、冷链物流设施 , 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
6、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7、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8、农业农村基础设施;
9、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10、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
1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12、新基建等领域 。
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 , 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 , 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 , 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 , 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 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 形成专项债发行的资金闭环 , 使专项债发行管理更加有序 , 有效防止隐性债务产生 。
(二)合理规划专项债项目 , 充分利用市场化融资获取资金
2019年6月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 , 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 , 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
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 , 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 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 基建项目需要合理规划基金收入和经营性专项收入比例 , 最大限度的获得市场化融资 , 特别是中长期的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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