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建项目融资的12个渠道与36条红线( 五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 ,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 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 , 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
(2015.01.01《预算法》)
※最新版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版本 , 但上述要求在2014年8月31日修正时已提出 。
红线四: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 , 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举债或提供担保 , 不得在法定限额之外举债 。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 ,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 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 , 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 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 , 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二)金融机构行为红线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 , 在政信融资类业务中金融机构必须严防触及以下红线:
红线五:金融机构不得在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情况下放贷 。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 , …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 , 不得发放贷款 。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红线六: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融资平台放贷 , 不得违规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规担保 。
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 。
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 。
(2010.12.16 银监发[2010]110号《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银行)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
(各银行)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 。
(各银行)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
(各银行)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
(各银行)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 。
(各银行)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 , 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 。
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 , 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
(2011.06.17 银监办发[2011]191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
(信托公司)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业务必须进行严格控制 , 尤其是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由地方政府担保或出具财政还款承诺函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业务 。
(信托公司)不得由政府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还款承诺 。
(2011.06.28 非银发[2011]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控制非标资产投资投向 , 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或产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