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周洁:减刑制度的现状、渊源及反思( 四 )
(二)减刑的政策依据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 , 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 对其依法行刑本身就是"惩办" , 依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设置不同的减刑起始期、间隔期以及幅度 , 是对罪犯心理上的一个强有力的正面刺激 , 是符合人性的一种制度设计 , 也是罪行均衡原则的体现 。 刑罚是对罪犯进行适用 , 但由于罪犯犯罪的原因受到多方面影响 , 对其科处刑罚时要保持必要的理性 , 将刑罚种类和刑期始终处于国民可预测的接受范围之内 。 在科处刑罚时要给予罪犯自身起码的尊严 , 罪犯首先是人 , 其次才是犯了罪的人 , 尊重罪犯的人格 , 采取最有利于改造其自身的手段和方法 。 对于那些已经真诚悔罪 , 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 , 如果实行继续执行原刑期的刑罚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 , 也违背了刑罚人道主义理论 。
此外 , 由于刑罚的执行难免使罪犯与社会的反抗心理加剧 , 无形之中产生的"交叉感染"也会在负面上影响不良群体 , 如果通过执行一定期限就已经达到了矫正的结果 , 即使刑期未满也无需执行完所判处的刑期 。 边沁主张判处刑法的多少 , 是根据实现刑罚目的所需要的最少期限和手段 , 超过此目的的判罚不只是过分的罪恶 , 并且会产生许多妨碍公正目标实现之困境 。 减刑制度是这一理论的生动实践 , 根据改造过程中的实际效果随时调整刑期 , 以满足改造自身的需要 , 提高行刑效率 。
三、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减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吸收了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 , 基本符合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刑罚根据及罪刑均衡原则 , 并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基本相符 , 符合中国国情 。 但现行减刑制度中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 这些问题使得减刑在某些方面有与其正当性根据相悖的嫌疑减刑没有考验期和撤销制度 , 这使得减刑后的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比假释的犯罪人有更大的再犯罪风险;减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充分 , 刑法规定只考虑了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人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 , 而忽视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恶性 , 以及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与犯罪性质 , 使减刑难以符合刑罚的报应性和罪刑均衡原则;减刑制度对特殊对象的减刑缺乏具体规定 , 使实践中特殊对象的减刑案件难以把握而形同虚设;减刑监督机制的不完备 , 可能导致减刑缩短了实际执行的刑期却未实现刑罚目的的不良后果 。 因此 , 现行减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 才能够充分发挥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的功能 , 实现刑罚的目的 。 同时这也是罪刑均衡原则与我国宽严相济时事政策对减刑制度存续的必然要求 。
(一)建立减刑撤销制度
对于减刑裁定是否可以撤销的考量 , 实际上也与减刑本质有关 。 长期以来 , 关于减刑的本质有两种学说 , 奖励说主张 , 减刑制度是国家对于改造人员的一种奖赏 , 如果服刑人员能够在劳动改造期间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 , 那么可以得到减刑获得提前释放的机会 , 以此作为奖励 。 如果表现不好 , 违背了奖励的初衷 , 可以予以撤销 。 权利说主张 , 减刑是服刑者积极改造从而获得的肯定 , 获得减刑是在服刑改造中的权利 , 不宜被撤销 。
我国现有的减刑制度中 , 减刑撤销只有在再审、重新犯罪及漏罪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 且部分情况只是撤销后结合新判决再重新裁定减刑 。 对于用虚假的方式获得减刑、或者刚获得减刑后就立即有严重违纪、表现恶劣 , 甚至再犯新罪的罪犯 , 这些行为可以看出罪犯的认罪服法具有权宜性或者企图用伪装的认真改造来换取减刑 , 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减小 , 不符合减刑的前提和初衷 , 应予撤销减刑 , 减轻的那部分刑罚仍需要继续执行 。 在撤销减刑时 , 我们还可以考虑根据犯罪人的具体表现 , 予以部分撤销或者全部撤销 。 这样 , 减刑制度才能充分发挥改造罪犯、预防再犯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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