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周洁:减刑制度的现状、渊源及反思( 二 )


减刑的限度是指经过一次或多次适用减刑后罪犯实际执行的刑罚量 。 在减刑制度中设定限度 , 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制约社会功利的结果 , 是刑罚报应性与一般预防的需要 , 也是维护原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要求 。
笔者认为 , 现有减刑运行模式中 , 由于立法、司法解释、地方的司法经验总结对减刑的实体和程序条件方面规定的较为严谨全面 , 因此在实践中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时 , 对于实体和程序条件认识分歧并不大 。 比如起始、间隔期间的计算 , 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等情情 , 根据罪行严重性以及是否具有严重暴力性质等情况规定不同的起始期间、间隔期间 。 减刑幅度虽然主要基于罪犯的所获得的表扬次数来确定 , 一次表扬可以减去二个月的有期徒刑 , 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确定减刑幅度的上限 。 可以说上述规定既维护了原判的威慑力 , 也体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
但是近年来 , 财产刑的履行情况逐渐成为是否给予减刑、给予多大幅度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 有人认为这是出于维护原判威慑力对一直以来所秉持的"奖励目的"提出了新的挑战 , 认为即使罪犯符合减刑的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 , 也要看其对原审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如何 。 有些情况只有全部执行完毕原判财产刑才能减刑 , 或者至少必须要有积极履行的行为且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的证明才可以予以减刑 。 但也有观点认为 , 鉴于我国财产刑制度执行上存有一定的缺陷 , 不区分个体的具体情况 , 过分追求财产刑履行对现有减刑制度的冲击力较为明显 , 即财产刑履行情况不好即不能获得减刑 , 那么减刑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奖励性将逐渐被削弱 , 这也不免让人再次对减刑存在的正当性、减刑的本质和目的产生思考 。
笔者认为 , 减刑制度的存在是有其正当性的 , 但是罪犯减刑的"权利"是有条件的权利 , 只有条件充足 , 才有权利可言 。 而这些条件如何设置 , 从根本上必须与刑罚目的有一致性 , 同时要与时俱进 , 以我国的国情出发 , 政策也是减刑制度的一大正当性来源 。
上观新闻|周洁:减刑制度的现状、渊源及反思二、减刑制度的渊源——正当性考察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 , 无论是从常理上还是立法要求来看 , 都是有其立法原意的 。 减刑作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司法活动也不例外 。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运用中 , 一个首先要明确的重要问题 , 就是减刑制度存在的价值 。 其作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制度 , 以何种角度去理解其与刑罚本身价值内在合一性对于减刑制度的贯彻是至关重要的 。 有人认为减刑制度削弱了原审判决的威慑力、严肃性 , 是二次刑罚 , 且鉴于监狱管理的封闭性极易导致司法不公 , 因此主张废除减刑 。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 , 从实际出发减刑制度的存在目前还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 该观点认为 , 在威慑已经变成现实、罪犯的人身自由已经被限制的基础上 , 减去刑期没有改变原判刑罚执行的方式 , 只是改变刑罚执行的幅度和内容 , 这样适当的减刑不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
笔者认为 , 要证明我国现有减刑制度存在的正当性问题 , 一是从法学理论上去寻找基础 , 二是我国的政策和实际 , 三是与国际一般做法接轨 。
(一)减利的理论依据
减刑是刑罚执行过程中运行的一项制度 , 其应该与刑罚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 即减刑的合目的性是其存在的根据 。 刑罚产生的理论 , 从古至今不少学者从哲学、政治学、法学等方面提出不少理论 , 这些理论各有所长 , 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刑罚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理由 。 因此 , 从刑罚的根据中寻找减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是必要的 , 本文主要是围绕报应论、功利论这两种理论展开论述减刑的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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