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周洁:减刑制度的现状、渊源及反思( 三 )


1.报应论
减刑制度看似与刑罚的报应要求相违背 , 但实际上是将报应论与复仇概念混为一谈 。 从报应论的演变进程可以看出 , 报应虽然是从复仇中蜕变而来 , 但经过数千年的人类社会的发展 , 在宗教报应论、道义报应论、法律道义论的相继提出后 , 原始社会的血族、血亲、同态复仇的制裁方式早已被赎罪、赔偿所替代 。 报应论的最初阶段是神意报应论 , 认为犯罪是违反了神的命令或上天的旨意 , 国家对罪犯适用刑罚的根据是秉承天意 。 之后神学法学家又提出 , 刑罚是为了帮助有罪的世人赎罪使其免入地狱 , 随着政教分离、世俗社会的形成 , 世俗刑罚中罪犯赎罪的目的已不再是免入地狱 , 而是让罪犯获得社会的宽恕并重返社会 。
报应论主张刑罚的实施只能以犯罪为前提、以犯罪的人为对象 , 刑罚的严厉性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 。 减刑通过对罪犯获得奖赏的条件及适用减刑的限度和幅度的严格规定 , 来体现刑罚的报应性 。 如对减刑前提条件、每一次减刑的量、每一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作具体、严格的规定 。 当犯罪人只有认真接受改造 , 悔过自新才能获得减刑时 , 当每一次减刑的幅度、间隔都受到严格控制时 , 减刑就不仅仅只是奖励 , 也体现着刑罚对犯罪的报应 。
2.功利论
功利论者认为刑罚的正当性不是在于惩罚本身符合某种价值追求 , 而是因为它是对社会有益而具有的工具价值 。 根据这一理论 , 刑罚不能以惩罚本身为目的 , 其正义性不是因为其否定了与道德、法律相悖行为 , 而是通过这么做能阻止更大的损害才能证明刑罚具有正当性 , 而这个目的只能是预防犯罪 , 只要预防犯罪才是比惩罚犯罪行为本身更具有社会价值的目的 。 所以 , 刑罚是否正当便取决于其是否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符合 。
而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 , 又衍生出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 。 一般预防论是指 , 通过惩罚犯罪者 , 使社会上潜在犯罪人不敢以身试法 。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 , 在中西方的刑罚发展史中 , 均有一段时期以重刑威吓为刑罚体制的指导思想 , 但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酷刑 。 后人经过反思 , 认为刑罚威吓效果的大小与刑罚严峻程度之间的关系难以准确衡量 , 以威吓作为刑罚的根据 , 将导致刑罚运用的盲目性与主观性 , 逐渐摒弃了上述思想 。 而且对于不同的人犯罪的原因没有经过科学的统计、研究 , 一味的为了遏制犯罪而不惜成本花费大量人力、无力实施酷刑 , 也是有悖于整个社会发展的 。
特别预防论一般认为是强调通过积极的教育、矫治而使犯罪人不愿再犯罪 。 之后又有学者提出要消除罪犯的再犯罪能力 , 即"将一个被认定犯罪的人与更为广泛的社会相隔离借以防止他或她在该社会实施犯罪的效果" 。 德国犯罪学学家李斯特是严格意义上的个别预防论的首倡者 。 "矫治可以矫治者 , 不可矫治者不使为害"的刑罚格言 , 是李斯特对矫正与剥夺犯罪能力并重的个别预防论的高度概括 。 实际上 , 李斯特的综合论还包含了刑罚个别威吓功能的要素 。 他提出对于偶发犯或机会犯这类不具有再犯可能性的犯罪人 , 只需要借助刑罚的威吓作用便足以遏制其犯罪 。 可以说其个别预防论是融合个别威吓、矫正与剥夺犯罪能力为一体的三元综合论 。
笔者认为 , 报应论、一般预防论、个别预防论从不同角度对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进行了论述 , 各理论在具有各自合理性的同时 , 又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 。 当今社会的复杂性使得任何一种领域内发生的现象都难以依靠一种理论进行完整的解释 。 各国也都在各种刑罚根据论中通过不停剔除、整合寻找一种趋于全面的刑罚根据论 , 即通说的刑罚一体论 , 融合了报应论与预防论共同作为了刑罚正当性的根据 。
减刑制度实际上与特殊预防论的理念最为契合 ,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 , 特殊预防论也有其片面性和不合理之处 , 因此需要从报应论出发 , 从减刑的适用条件、标准等方面体现罪犯罪行严重程度与其可以享受到的减刑相对应 , 单纯的以重刑剥夺罪犯再犯的可能性和威吓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不再犯罪已经被中西方的刑罚思想史和文明国家的统治阶层所摒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