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周洁:减刑制度的现状、渊源及反思( 五 )


(二)财产刑执行考虑因素的规范化
严格财产性判项的执行 , 本意是认为 , 财产刑作为附加刑 , 也是刑罚的重要部分 , 从法律逻辑上 , 罪犯不履行财产刑 , 可视为不认罪悔罪的表现 , 这没有任何问题 。
设置财产刑的立法目的 , 一是宣告对罪犯非法所得的否定;二是抚慰社会心理 , 重建社会秩序 , 恢复平衡;三是向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或救济 。
但是 , 一方面 , 基于某些特定事实 , 罪犯出现财产刑履行困难的 , 是客观事实 。 相当部分罪犯还是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 , 一旦罪犯因罪投牢 , 很多家庭都陷入了困难境地 。 许多本因由罪犯本人承担的苦难和责任 , 结果转换到了无辜的家人身上 , 出现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现象 , 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 另一方面 , 罪犯家庭条件不一 , 较富裕的家庭对动辄百万元的财产刑在判决时就履行完毕 , 而家庭困难的罪犯 , 面对数千元的罚金一筹莫展 。 导致犯群中存在"有钱人少坐牢、没钱多坐牢""减刑不是改造来的 , 而是交钱买来的"等等偏激观点 。 所以 , 建立和实践相结合的财产刑履行制度 , 是十分必要的 。
(三)加强被害人的参与
我国法律对于受害人权利保障主要集中在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 。 在刑罚执行的变更阶段 ,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案件过程中 , 参与出庭的主体有监狱、检察室、法院、被提起的罪犯 , 唯独和案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受害方却无进行诉讼的资格 。 对罪犯裁定适用减刑 , 无疑会导致实际执行期的缩短 , 如果被害人缺乏程序上的参与权 , 使被害人的伤害无法得到抚慰和弥补 , 致使心理失衡、引起对司法活动的不满 , 容易产生新的矛盾 。
被害人的参与权未被纳入到审理程序当中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
第一 , 我国刑事执行观念落后造成的 , 一味地的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权益 。 在被告已经被定罪量刑的情况之下 , 被害人的利益被认为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维护 , 如果让受害人参与刑罚的变更阶段 , 会产生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更加不足的法律后果 。 这方面是造成没有规定受害人有程序参与权的重要因素 。
第二 , 我国相关规定未将获得受害人原谅作为是否可以获得减刑的考量指标之一 。 无论是刑罚78条关于减刑的规定还是在减刑的提请报送程序当中 , 都将考虑被害人的相关因素排除在外 , 只是在核对相关的考核积分是否与所报请的减刑幅度是否一致、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 致使与案件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害人在程序上被忽视 。
第三 , 出于对庭审顺利进行的考虑 , 被害人往往会出现对于罪犯适用减刑受现实和心理影响的情况而一味地反对减刑使庭审没法顺利进行 。 一方面 , 对罪犯适用减刑、缩短刑期、提前出狱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造成潜在的危险 。 另一方面 , 被害人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 往往希望对其科处最严厉的刑罚 , 大部分被害人在减刑时对服刑人员都是仇视态度 , 希望"以牙还牙 , 以眼还眼" 。 对于减刑制度的适用 , 结果是缩短罪犯的刑期 , 被害人会丧失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 司法权威也会减损 。 被害人基于以上两点因素 , 无论罪犯的改造表现如何都会对减刑的适用提出反对意见 , 妨碍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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