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意见:国企工资由“政府核定”向“市场决定”转变( 七 )

  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 。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的规定 , 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 , 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 ,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 对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 , 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 , 同额度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 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 , 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 , 同比例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