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监管账户能否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能否扣划( 四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疆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
二、本院在(2021)新0109执1527号案中所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434,512元退回新疆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支行的×××账户 。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审判长:徐雪丽
人民陪审员:马成
人民陪审员:马策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房屋预售监管账户能否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能否扣划】书记员:祁春霞

房屋预售监管账户能否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能否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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