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监管账户能否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能否扣划(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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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红叶建设公司辩称:一、异议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我公司申请执行振强房产公司财产的依据是已生效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冻结、执行其公司财产也是依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非法律法规,被执行人以此要求解除对其部分财产的执行无法律依据 。
三、解除对振强房产公司财产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
首先,(2020)新0109民初4203号案判决振强房产公司支付我公司的工程款中就包含我公司在建设×××一期1#楼的农民工工资,现因振强房产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导致农民工工资尚未完全结清,我公司为了安抚农民工×××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现若解除对振强房产公司部分财产的执行,只能导致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更加难以实现;
第二,振强房产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房屋销售,(2020)新0109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已经迟迟得不到履行,执行生效判决的希望就在于振强房产公司其他销售房屋的收入,如果今天法院认定房屋销售款不能执行,那么明天振强房产公司会有的房屋销售款申请法院解除执行,那么生效判决和我公司的保全对案件的执行就无任何意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措施也就失去了约束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意义;
第三,即使要保护中小微企业利益,那么也应当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本次执行是以振强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引起的,我公司是受害人,现振强房产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来要求解除部分财产的执行,是再一次对我公司的伤害,我公司认为振强房产公司有钱应先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使我公司能够拿到钱去支付因×××一期1#楼欠付农民工工资、机械费、材料费等费用,而不是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
四、农民工工资具有专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用人单位设立的专项资金支付 。综上,被答辩人振强房产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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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查明:红叶建设公司与振强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新0109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的主文给付内容为:被告新疆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红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07,980.48元及利息(以2,247,980.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247,980.4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407,980.4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根据红叶建设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5月12日作出执行依据为(2019)新0109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的(2021)新0109执1527号执行裁定,于2021年5月28日对振强房产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支行×××账户434,512元存款予以执行扣划,同日解除了对×××账户的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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