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互联网反垄断指南”剖析:仅电商平台需要反垄断?( 二 )
《指南》还强调 , 这类限制交易行为可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实现 , 还可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以及技术等方面设置限制 。
五、“大数据杀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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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熟”是很多消费者针对互联网平台投诉理由之一 。
这次《指南》发布也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该行为包括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对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 , 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以及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 。
《指南》正式实施后 , 相信会对线上经济进行有效合规监管 , 商户“二选一”、消费者被“杀熟”等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
六、是否只针对电商平台反垄断?其他平台呢
上述这些条款 , 可能多数人第一反应认为《指南》是针对互联网电商的反垄断条款 。 实际上 , 《指南》中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非电商平台 。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 , 《指南》中的“互联网平台”肯定不只是电商 , 应该是所有的平台都可能涉及 。 互联网巨头的业务是相互交叉的 , 所以说游戏社交这方面都可能涉及 。 不能单独从一个局部的业务角度去看问题 , 而且要从一个很高的维度看 , 尤其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个垄断的 。
此外 , 《指南》中也明确指出在平台经济领域 , 根据经营者商业模式不同 , 经营方式也不尽相同 。 比如有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还有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等 , 均属于《指南》管辖范围 。
除了将“二选一”、“杀熟”等列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外 , 《指南》还将“拒绝交易”认定为垄断行为之一 。 具体而言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在“拒绝交易”条目里 , 分析是否构成拒绝交易 ,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限制和障碍 , 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 。
限制交易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
这些在社交平台里也是可以发生的 。 比如某些社交平台会对一些交易口令、链接等进行屏蔽 。
七、各方观点
《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后 , 各大媒体以及相关专家也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
周小川: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 , 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11月11日 , 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表示 , 当前 , 科技创新在催生巨大动能的同时 , 也给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 首先 , 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 全球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 , 减贫和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
其次 , 人工智能颠覆传统产业 , 基因编辑技术进入实际应用 , 引发结构性失业和社会伦理等问题 。 第三 , 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 , 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 此外 , 防范网络攻击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也成为全球关注重点 。
黄晋: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亮点是科学监管、面向行业未来
中国社会科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表示 , 《指南》是针对平台领域反垄断的问题 。
目前 , 平台经营者已经成长为超级平台经营者 , 发展至今 , 这些“超级平台”经营者中 , 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滥用相对优势甚至垄断的情况发生 。 因此 , 平台领域经济更需要监管 。 《指南》根据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 , 意味着执法过程中会更重视平台经济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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