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互联网反垄断指南”剖析:仅电商平台需要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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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三言财经
作者|DorAemon
11月10日 ,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线上购物节大戏即将上演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 , 旨在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 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 促进线上经济健康发展 。
《指南》对于正忙于在各大电商平台“买买买”的网民来说 , 其意义是什么呢?三言财经特汇总《指南》中的核心条款以及各方分析 , 与大家一起探讨 。
一、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是什么?
只包括电商平台吗?
《指南》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 那么这里的“互联网平台”定义是什么呢?
根据《指南》中对相关概念的解释 , 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 , 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 而平台经济 , 则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
那么互联网平台经济只包括电商平台吗?法律人士表示 , 法律条文里一般都很严谨 , 说是平台就包括全部 , 如果存在特定的例外 , 那么法律条文会明确写出不包含“xxx” 。
所以根据该定义 , 《指南》中所提到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一切线上平台 , 例如电商、社交平台、游戏等 。
二、特定个案 , 直接事实证据充足 , 可直接认定垄断
在涉及到垄断问题时 , 需要对互联网平台经济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进行界定 。 但《指南》同时指出 , 在特定个案中 , 对于直接事实证据充足 , 只有以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效果明显 ,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 , 则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 , 直接认定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
三、《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适用于线上平台
《指南》指出 ,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其中 , 包含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 即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限制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及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
同时 , 《指南》规定认定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 , 可通过直接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的事实 。 但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 , 那么可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 , 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情况 , 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 。
举例来说 , 如果几大电商平台之间互相商量好达成协议 , 对平台上某种商品价格达成一致 , 使得市场中新成立的电商平台无法以更有吸引力的价格销售同款商品 , 那这就构成了横向垄断协议;
若市场上具备一定实力的某电商平台和自己供应链商家达成协议 , 使得特定商品以约定价格供货 。 导致其他电商平台无法进货或者要以更高成本进货 , 则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
上述几条主要针对互联网平台中的经营者 , 也就是商家 。 而对于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 《指南》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
四、强制商家“二选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指南》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节汇总 , 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的行为做出明确限定 。 《指南指出》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制交易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该行为包括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行为;要求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指定经营者交易或者不得与特定经营者交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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