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本|数字经济国际税改新进展——经合组织发布“支柱一”蓝本( 二 )


3. 收入来源
ADS和CFB的收入来源规则不同 , 需要根据商业模式进一步细分 。 每种类型的经济活动都有独立的一套收入来源确定规则 , 并由一系列具体指标支持 , 而其使用有定义清晰的层次顺序 。 跨国公司通常应使用层次结构中第一个指标 。 如果该指标不可用或者不可靠 , 则可使用层次结构下的下一个指标 。 当整套指标层次系统都被认为不可用或不可靠时 , 则要按照相关指南进行界定 。
4. 税基确定
蓝本第5章指出税基或确定待分配利润金额A总额应根据整个集团的利润而不是单独实体的利润来确定 。 跨国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账户时依据最终母公司(UPE)使用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结果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结果类似或可比时 , 该跨国公司允许基于最终母公司的GAAP核算税基[2] 。 所选的利润衡量标准为经过一些调整后的合并损益表中的税前利润(PBT) 。
此外 , 蓝本提供了一个三步框架用于确定跨国公司是否需要对其业务根据业务线进行财务细分以确定税基 。 首先 , 跨国公司在ADS、CFB和其他范围的活动之间分配收入 。 其次 , 为了减少需要进行财务细分的跨国公司数量 , 如果收入低于某一阈值 , 金额A将可以基于整个集团的财务数据确定税基 , 不需要分部数据 。 第三 , 收入较高的跨国公司将使用“细分特征(segmentation hallmarks)”来评估是否需要按业务线或地域进行细分 。
为了将商业损失也考虑到框架内 , 针对金额A的纳税规则将在集团或部门层级统一适用于收入或亏损情况 。 任何应税期间产生的损失将被保留 , 并可通过“earn-out”机制结转至后续年份 。
5. 利润分配
蓝本第六章讨论了金额A的计算、以及金额A与在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利润分配之间的相互作用 , 同时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权的备选解决办法 。
金额A定量公式
本章首先规定金额A不是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 而是基于以下的公式计算:

  • 第一步:使用一个“盈利阈值” , 以匡算出可能需要重新分配的剩余利润
  • 第二步:“重新分配百分比”来定义分配给市场所在地管辖区的剩余利润(实际利润减去盈利阈值)或可分配的税基份额
  • 第三步:使用一个分配参数在符合条件的市场所在地管辖区之间分配可分配税基(可以以利润或利润率为分配基础进行分配)
蓝本没有具体定义重要的盈利阈值或重新分配百分比阈值(如“10%盈利阈值和20%重新分配百分比”) 。
双重征税问题
金额A是新的税收联接点 , 叠加于现行所得税制度 , 从而可能导致双重征税 。 因此 , 蓝本提供了“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的选项 , 具体如下:
  • 如果现有营销和分销利润低于常规的固定收益 , 则跨国集团将不适用安全港的规则 。
  • 如果现有营销和分销利润超过常规的固定收益 , 但低于安全港收益 , 则分配给该管辖区的金额A将减少到安全港收益与已分配给当地实体的利润之间的差额 。
  • 如果现有营销和分销利润超过安全港收益 , 则不向管辖区分配金额A 。
这对于在许多实体和司法管辖区实现了剩余利润的分散经营型商业模式尤其重要 。 比如在传统的CFB商业模式下 , 特别是设立全功能分销公司进行分散性经营的跨国公司 , 可能已经在市场地分配了超过安全港收益的收入 。 这些公司仍然需要计算金额A(以确定他们是否达到了安全港的阙值) , 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跨国公司应该不需要支付金额A或者申请免除双重征税的程序 。
作为营销和分销安全港的替代或补充方案 , 该蓝本讨论了“国内业务豁免”的可能性 , 将大型的、专注于国内业务且外国收入较少的公司排除在金额A应用范围之外 。
6. 消除双重征税
金额A的课税权是基于企业现有利润分配规则的叠加 。 为了防止双重征税 , 现有利润分配规则与新的课税权(金额A)之间需要进行协调应用 。 蓝本第七章描述这种协调机制应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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