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圣弘经贸公司诉潍坊市政府行政协议案
山东高院判例:行政协议中双方违约的审查认定
本文插图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因同一事由与行政相对人签订一系列协议 , 这些协议均符合行政协议的构成要件 , 在判断协议效力及履行时 , 人民法院可结合协议约定内容对其作出整体评判 。 行政协议签订后 , 协议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 如果一方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 , 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如果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 则根据协议约定互负违约责任 。 协议双方均主张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 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 , 且己方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 人民法院应当对协议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作出认定 , 并根据各自主张、违约时点、违约条款等计算出各自所应承担的损失数额、违约金数额等事项 , 在一案中相互折抵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判决 书
(2020)鲁行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圣弘经贸有限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 。
潍坊市圣弘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弘经贸公司)诉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潍坊市政府)行政协议一案 , 双方均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行初85号行政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案行政争议形成如下:2003年11月18日 , 圣弘经贸公司与潍坊火车站广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 , 就其所有的建筑面积16987.45平方米的房地产一宗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 2007年5月25日 , 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一份 。 2008年8月26日 , 双方又签订购房协议一份 , 约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月支付圣弘经贸公司营业损失补偿10万元 , 同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 现圣弘经贸公司提起诉讼 , 要求判令潍坊市政府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支付拖欠的营业损失补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违约金及搬迁费) 。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9月23日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潍政办发圣弘经贸公司[2003]150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火车站广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 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 负责对火车站广场开发建设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管理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办公室设在市三产办 ,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能职责包括负责协调火车站广场拆迁安置工作及按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授权 , 对火车站广场开发建设的有关工作和事宜全权负责 。
2003年11月18日 , 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与原告圣弘经贸公司(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 就原告所有的建筑面积16987.45平方米的房地产一宗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 其中第二条约定:“甲方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乙方 。 甲方按经营房产每平方米1218元的价格补偿乙方 , 同时 , 对在职职工生活补偿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计算 , 在职职工共170人 , 补偿时间为24个月 。 以上补偿金额共计2191.4714万元 。 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 …五、甲方确保乙方在潍坊火车站广场范围内的向阳路以东、青年路以西、健康街以南、建设街以北的商业开发区域内 , 以成本价格购买与乙方现经营范围相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 , … 。 ”
2007年5月25日 , 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与原告圣弘经贸公司(乙方)就圣弘经贸公司购房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一份 , 其中第四条约定:“甲方确保乙方所购的5000平方米商业经营房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半内交付乙方 , 如逾期不能交付乙方 , 甲方按照有关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给予乙方营业损失补偿 , 营业损失补偿自甲方逾期交付乙方购买房屋之日算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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