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浙江一房企老板卖自家楼盘还债获刑 是否系职务侵占引争议( 二 )


庭审笔录显示 , 精工建设提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 , 精工建设工程款共计1.4亿多元 , 华江置业仅支付了7800万元 , 希望法院裁决华江置业支付5180多万元工程款及延期利息112万多元 。 华江置业提出 , 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是按照审价部分的95%应对在完成工程竣工备案进行工程结算确定审价之后支付 , 且因工期延误已对华江置业造成损失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此案主要争议点在于精工建设认为工程款定额标准应按照补充协议中1994年版本执行 , 但华江置业则认为应按照备案合同中2010年定额标准执行 。
为何在2010年定额标准已经实施的情况下 , 双方却以1994年定额标准签订补充协议?许育芳表示 , 双方只要商量好 , 使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可以 。 且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已有约定 , 因此应按照1994年版本定额标准执行 。
王越明律师解释称 , 这其实是民营房地产公司与建设承包商公开的秘密 , 双方之所以签订补充协议 , 目的就是如果该房产项目盈利过高 , 则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的结算方式将房地产公司的利润通过建设公司走账套现 , 从而规避企业所得税金额及其他相关税费 , 但实际上应该按照2010年定额标准执行 。 按照该标准 , 项目整体工程价格应该在9500万左右 。
2017年5月21日 , 嘉善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浙04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 。 法院确认 , 截止2016年2月3日 , 华江置业已支付精工公司工程款7900多万元 。 另根据审计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显示 , 按照1994年定额标准涉案工程造价为1.25亿元 , 若按照2010年版本计算 , 工程造价为1.04亿元 。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 , 因所涉工程为商品住宅 , 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 华江置业与精工建设未经依法招投标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 , 违反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 应认定无效 。
最终法院认定 , 在未发生争议前华江置业报送的结算资料中包含的施工合同即为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 , 且华江置业对此并无异议为依据 , 以1994年定额标准做出判决 , 裁定华江置业应支付精工公司3300万元及利息72万多元 。
华江置业上诉后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 “目前楼盘已被法院查封 , 查封资产在1.2亿左右 。 ”王越明表示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 , 因两个定额标准工程总价相差2000多元万 , 及法院依据1994年版本认定也引起了房地产开发商们的关注 。 多名房产开发商及律师称 , 根据要求工程结算定额标准须以备案合同依据为准 。 在相关案件中 , 产生争议时 , 应以实际产生的工程总价作为裁定依据 。
上游新闻|浙江一房企老板卖自家楼盘还债获刑 是否系职务侵占引争议
▲2016年2月2日股东会决议 , 同意将部分住宅暂借赵国平资金周转 。 受访者供图
两股东涉职务侵占获刑
就在华江置业与精工公司的合同纠纷上诉期间 , 赵国平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调查 , 知情人称举报人是许育芳 。
据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1刑初74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 华江置业在嘉善县开发景江花苑工程项目 , 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陆续向三个股东借款 , 后陆续还款 。 至2016年 , 华江置业尚欠被告人赵国平借款5096135元 。
2016年上半年 , 赵国平因个人欠绍兴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无力归还 , 将景江花苑6套住宅、6个自行车车库、6个汽车位作价4804395元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签售给绍兴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黄某;将景江花苑3个商铺作价400万元签售给绍兴某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郭某;将景江花苑2个商铺作价2478456元签售给张某的妻子胡某 , 以偿还其个人债务 。
同年 , 赵国平还将景江花苑21个商铺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向范某融资750万元 。 其中的150万元被赵国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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