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华胜天成回购仅计划下限15% 董事长王维航遭通报批评( 四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 上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一是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15% , 差异较大 , 且经延期后仍未按期完成回购 , 也未提出新增回购方案等补救措施 , 违规事实清楚 。 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期限长达12个月 ,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窗口期及股价超过回购价格上限情形导致公司无法回购的区间相较于可回购期限较短 , 对公司实施回购计划影响有限 。 而开立回购股份专用账户、筹划重大事项系公司自主行为 , 公司应当在发布回购计划后妥善安排相关事项 , 保证按期、足额完成回购计划 , 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免除或减轻未完成回购计划的责任 。
二是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审慎制定回购计划 , 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情况 , 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 , 融资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不能作为免除公司未完成回购计划责任的正当理由 。
三是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 公司时任董事长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 应当勤勉尽责 , 合理审议并决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 , 并积极保障后续回购计划的实施 。 督促开立回购专户、决策回购延期是公司时任董事长应尽义务 , 不能据此减免未完成回购计划的责任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维航予以通报批评 。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规范运作 ,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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