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激辩航延险案① | 嫌疑人故意欺骗、严重危害社会,还不算犯罪?( 四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首先 , 李某虽然存在冒用亲友的名义购买机票 , 即与航空公司订立航空合同 , 并可能因故意退票给航空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 但是她并没有诈骗航空公司财物 , 因此冒用亲友的名义购买机票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其次 , 从法律条文上看李某冒用亲友名义购买航班延误保险好像符合第一项的规定 , 可以认定涉嫌合同诈骗 。 但是 , 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所有以订立合同为掩护的诈骗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
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只适用于双务有偿合同 , 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无偿合同 。 因为对于一般双务合同来说 , 故意实施诈骗的一方都不会实际地去履行(全部)合同 , 合同是用来隐藏诈骗目的的 ,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诈骗的目的;而对单务合同和无偿合同而言 , 并不需要故意实施诈骗的一方支付对价 , 只需要相对方履行合同就行 。 实践中 , 通常对于利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实施诈骗的认定为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
虽然笔者并不赞同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有不少人认为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 , 但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了对于单个合同的当事人而言 ,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 , 投保人所支付的那点保费相对于其所获得的保险赔付完全是不对等的 , 这个时候表现得近似于无偿合同 。 而且 , 李某诈骗之所以成功恰恰是她实际履行了全部保险合同 , 为所有合同都支付了保费 。 这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诈骗 。
李某行为应认定涉嫌诈骗罪
那么 , 李某到底涉嫌何种罪名呢?《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
显然 , 李某的骗取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行为符合该规定 , 但是并不完全符合《刑法》中另有的关于保险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 因此 , 笔者以为李某利用航空延误险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涉嫌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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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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