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激辩航延险案① | 嫌疑人故意欺骗、严重危害社会,还不算犯罪?( 二 )
总之 ,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机票与保险都不是出于真实的出行目的与转嫁风险目的 , 而只是通过虚构行程来欺骗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航空合同与保险合同 , 并利用保险合同的向射幸性 , 用支付低额保费来获取高额保险金 。
第二 , 李某的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首先 , 李某虚构行程向航空公司订购机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航空秩序 , 造成航班运力浪费 , 因为起飞前临时被取消的机票很难再销售给其他乘客 。 而且 , 这种行为往往也会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 。 尽管航空公司在其退票时会收取退票费 , 但是这往往不足以弥补航空公司因机票不能销售出去遭受的损失 。
其次 , 李某以虚构的行程为基础投保航班延误保险 , 并不是为了实际的风险保障需求 , 这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 , 造成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浪费 。 而且 , 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更是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财产权 。
有人认为 , 恶劣天气与航班延误都不是李某所能左右的 , 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会造成保险公司的额外损失 , 而且保险公司主观上也愿意销售更多的保险 , 不能因为事后发现卖亏了就说李某诈骗 。 这种说法好像有一定的道理 , 但是认真思考就会发现该观点是有问题的 。
目前 , 保险公司销售的航班延误保险大多数尚没有根据每个航班的延误概率来确定不同费率(价格) 。 当然 , 这是保险公司定价存在的漏洞 。 但是 , 如果乘客是基于真实的航空行程需要去薅保险公司的羊毛 , 尽管那些延误率高的航班乘客更愿意购买航班延误保险 , 但保险公司一般是可以承受的 。 不同航班之间保费可以相当程度上把保险公司面临的这种风险中和掉 。
但是 , 李某收集相关信息后反复基于虚假行程大量恶意购买少数特定高延误率航班的保险 , 而不购买低延误率航班的保险 , 效果就完全不同了 , 这必然会放大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 会造成保险公司额外的财务损失 , 侵害保险公司的财产权利 , 而且其购买的数量越大 , 造成保险公司的财务损失越严重 。
假如李某只是利用保险合同条款和定价漏洞偶尔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获利是否构成犯罪呢?笔者觉得如果是这样一般难以认定其行为属于犯罪 , 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一种概率事件 , 如果李某只是偶尔索赔几次 , 尽管全部航班都没有实际乘坐 ,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仍难以认定其有主观恶意 , 只能推定其实际想获得保险保障 。
这同样可以解释有人平时为亲友购买机票时在没有得到亲友同意的情况下为亲友投保航班延误险并不构成犯罪 , 且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
当然 ,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购买机票与保险是故意为了骗取保险金(例如有人录音了李某的谈话证据并举报) , 哪怕就一次 , 只要金额足够大并达到《刑法》的定罪标准 , 也应该构成犯罪 。 如果骗取保险赔款的金额很小 , 没有达到《刑法》的定罪标准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 最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 , 李某的行为违反《刑法》的相关条款(具体违反什么条款 , 后文再分析) , 诈骗金额巨大 , 社会危害比较严重 , 因此足以认定其涉嫌犯罪 。
02
李某涉嫌何种罪名?非保险诈骗 , 也非合同诈骗 , 而是诈骗罪
涉嫌保险诈骗罪?
南京警方是以涉嫌保险诈骗罪为由抓捕李某的 , 有不少人也同意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 。 但是笔者并不完全赞同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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