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假黄金融资案”遭银保监会点名,法学界人士再度激辩保单效力与机构责任


金融|“假黄金融资案”遭银保监会点名,法学界人士再度激辩保单效力与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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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凰珠宝违约事件持续发酵 ,亦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
日前 , 银保监会点名金凰假黄金事件 , 指出2020年1月起开始被逐步揭露的武汉金凰假黄金事件 , 牵涉多家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 , 除了企业本身的原因外 , 也暴露出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 , 需引起高度重视 。
假黄金案发之后 , 相关信托公司向保险机构寻求赔付遭拒 , 走上诉讼道路 。 如今 , 相关金融机构均被置于风口浪尖 , 法学界律师界也针对此事掀起一场又一场激烈讨论 。
“本事项相关案件之裁判文书 , 将成为进行保险法研究的极佳素材 。 ”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伟方对本案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 。
另有监管部门法规条线的人士特别提示 , “业界对此争议颇多 , 划分双方责任必须结合保单合同签订的场景和细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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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回顾
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数家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融资 , 并提供了黄金做为质押物 。 为进行增信 , 金凰珠宝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投保财产基本险 , 适用的保险条款为《财产基本险条款》 。

保险合同第5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并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
在保单特别约定清单中 , 信托公司作为保单的第一受益人 , 保险公司承诺:“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 , 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 , 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金融|“假黄金融资案”遭银保监会点名,法学界人士再度激辩保单效力与机构责任】问题的焦点来了:根据保险公司为金凰珠宝出具的保单 ,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信托公司能否得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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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有没有效?
长期从事资管信托法律工作的刘光祥律师认为 , 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可以代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 保单特别约定可以对抗格式条款 , 理由是:保险合同是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虽《保险法》没有财产险中受益人的概念 , 但因为信托公司作为第一受益人 , 记载在了保单特约中 , 其权利应得到保护 , 信托公司可以代位求偿 。

“原则上保险特殊条款是有效的 , 人保确实是用特别约定改了备案的产品条款 , 但不管是条款费率管理办法还是信保业务监管办法中的规定 , 都不是对条款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而是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性强制规定 , 不能改变信托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一个局面 , 信托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需要得到保护 , 保险公司若违反银保监的规定需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罚 。 ” 刘光祥律师说 。
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 , 在保单中关于信托公司作为特别受益人的约定 , 是保障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权利不受损失的重要条件 , 从这个角度说 , 这样的保证保险和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 , 应该说不存在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议解除合同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认为 , 各方的意志表达清晰 , 逻辑关系清楚 , 法律事实明了 , 而且特别约定的基本事实各方都非常清楚 , 没有模糊地带 。 在程序法层面上来说 , 法律上没有先刑后民这个规定 , 只有刑民案件交叉的问题 。 在实体法层面上 , 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 , 信托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经济法专家李曙光教授表示 , 特别约定中说明了 , 保险人也即是保险公司交付给受益人标的黄金经过双方认可的鉴定 , 如果不符合规定 , 视同保险事故 。 质押保险过程当中 , 保险公司作为质押品的交付人 , 要承担检验检测的主要义务 。 所以 , 保险公司是检验检测主要的责任人 , 信托公司是见证方 , 不是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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