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激辩航延险案① | 嫌疑人故意欺骗、严重危害社会,还不算犯罪?( 三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 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 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
第一 , 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航班发生延误 , 现行航班延误险基本上都是保险公司(网络平台)根据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信息自动赔付 , 被保险人并不需要办理实质性索赔手续 , 因此李某不需要编造航班延误的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 。
第二 , 李某也不会有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 因为航班延误保险都是根据航班延误的情况定额赔付 , 并不评估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 当然 , 这可能违背财产保险应当遵循的损失补偿原则 , 但是保险业发展到如今已经有不少财产保险或多或少突破了损失补偿原则 , 例如天气指数保险、重置价值保险等 。 我们如果过度强调该原则可能会抑制保险创新 。
第三 , 李某获得保险赔偿的航班都是实际发生延误的航班 , 因此李某也不存在编造保险事故的情形 。
第四 , 李某也不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 , 因为航班延误不是李某所能操控的 。
第五 , 航班延误险属于财产保险 , 不是人身保险 , 因此与谋害被保险人骗保无关 。
这样 , 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的唯一可能就是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了 。 可是 , 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又是什么呢?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但是 , 如果我们结合《保险法》中所有涉及保险标的的条款就会发现法律并没有对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作严格区分 , 这就给我们准确地依法认定保险标的带来了难度 。
例如 , 从保险学理论上我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物是手续齐备的某辆被保险机动车 , 而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显然 , 订立保险合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不存在的(赔偿责任只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才会产生) , 存在的只是保险标的物 。
但是 ,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三)保险标的 。 因此 , 这里“保险标的”只能理解为“保险标的物” 。
那么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保险标的”到底是什么?如果是指保险标的物 , 那么航班延误险的标的物显然是某趟航班 , 这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李某所能够虚构的 。 因此 , 李某的行为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诈骗罪 。
当然 , 如果我们把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航空行程 , 那么也仅是李某以其自己名义购买机票与保险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 她以亲友名义购买机票与保险的行为恐怕仍然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 。
虽然媒体没有更详细的信息披露 , 但是从李某存在有意逃避系统监控的行为推断 , 她在为亲友购买保险的时候不会以自己为投保人 , 而应该会直接用亲友本人的名义投保 。 总之 , 本案认定李某保险诈骗罪的法律依据并不是特别充分 。
涉嫌合同诈骗罪?
有人认为李某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 笔者对此也不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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