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保险金信托的本土化难题:发展模式选择

保险金信托是近年来国内热门的话题 。 随着财富的积累及日益迫切的传承需求 , 越来越多的国民开始了解并运用信托工具 。 保险金信托因融合了信托与保险的各自优势 , 格外引人注目 。 在信托业转型背景下 , 信托公司也有推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强烈动机 。 保险金信托因其管理难度低、可以迅速起量、有效黏住客户等突出优势 , 是帮助信托公司转型的不错选择 。 不过 , 作为创新型业务 ,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没有现成经验可资借鉴 。 同时 , 专业人员缺乏、业务系统落后、制度流程陈旧以及与保险公司沟通不畅等 , 也给信托公司开展业务造成了障碍 。
在诸多因素中 , 法律法规空白与基础理论研究滞后 , 是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举步维艰的根源 。 目前 , 我国对于保险金信托还处于初步探讨阶段 , 基础理论和实操原理均模糊不清 , 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与业务模式 。 比如 , 置入保险金信托的财产究竟是保单、保险金还是保险金请求权;谁可以设立保险金信托;怎么防范投保人取消保单或退保的风险;受托人在保险金信托中应承担什么义务 , 等等 。 目前 , 这些问题都还在讨论过程之中 。 “他山之石 , 可以攻玉” 。 美国等国家已经有近百年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 , 法律制度已经成熟 , 可以为我国提供重要借鉴 。 因此 , 本文对域外发达的保险金信托制度做了系统梳理 , 挖掘其背后的原理 , 进而提出国内保险金信托的发展模式 。
美国模式:
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
保险金信托起源于英国 , 但在1902年传入美国后才获得快速发展 。 美国的保险金信托业务非常发达 , 法律制度也比较健全 。 在美国语境下 , 保险金信托通常是指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 简称 ILIT) , 即以人寿保险合同(保单) , 或者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加上能产生收益的财产设立的不可撤销信托 。
美国的保险信托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装入信托的财产主要是人寿保单及保单的所有权 。 美国法律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特征 , 认为装入信托的是人寿保单及保单的所有权 。 具体而言 , 就是委托人将其对保单享有的一切权利 , 包括对保单的所有权、保单合同解除权、保单转让权及保单的贷款申请权等 , 不可撤销地全部转让给信托 。 由于转让的是保单及其所有权 , 故美国的insurance trust准确翻译是“保险信托” 。
信托委托人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人 。 美国人寿保险涉及三类主体 , 分别是保单持有人(保单的所有人)、被保险人及保单受益人 。 保单持有人是指投保并交纳保费、对保单享有法定权力的人 , 相当于我国保险法上的投保人 , 一般享有以下权力:(1)指定受益人 , 或变更受益人;(2)退保并获得现金价值;(3)转让保单的所有权;(4)取得预期分红等 。 按照保险金信托的定义 , 委托人显然应当是“保单持有人” , 但美国文献通常称“被保险人” 。 之所以如此 , 在于用“被保险人”更加准确 。 一方面 , 如果是先设立信托、再由信托去购买保险 , 那么委托人在保险关系中至始至终只是被保险人 , 而非保单持有人 。 另一方面 , 在以已生效保单设立信托的情形中 , 被保险人通常和保单持有人系同一人 , 虽然其他人(如保单受益人)也可以担任保单持有人 , 但这非常少见 。 根据美国的税法 , 如果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 可能存在赠与税问题 , 而且保险金的未消耗部分会纳入保单受益人的遗产范畴 。 可见 , 如果保单持有人不是被保险人 , 保险金将无法彻底免除遗产税 , 被保险人也无法对保险金的使用或分配施加干预 。 因此 , 被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通常系同一人 。 保险金信托设立后 , 委托人会将保单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 , 但其被保险人的角色没有变化 。 因此 , 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一定是“被保险人” , 但不一定是“保单持有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