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牡丹之歌》“词作者”为何未告赢《五环之歌》( 四 )

因此 , 在判断侵害音乐作品改编权时 , 需要结合被控侵权作品的使用形式 , 具体分析使用了三种作品中何种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 从而判断被侵权的客体 。

简单来说 , 当被控歌曲仅使用了原告歌曲的曲谱、而未使用歌词的情况下 , 首先 , 对于歌词部分 , 由于未使用歌词的独创性表达 , 所以不构成对词作品改编权的侵害;其次 , 对于曲谱部分 , 由于被控歌曲的曲谱与原告歌曲曲谱相同 , 也就是使用了曲谱部分的独创性表达 , 如果被控歌曲曲谱在使用原曲谱的基础上 , 没有创作出新的具有独创性内容 , 则可能构成对原曲谱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 如果创作出新的作品 , 可能构成对原曲谱改编权的侵犯;最后 , 对于词曲共同组成的歌曲整体 , 由于曲谱是歌曲整体独创性表达的一部分 , 在被控歌曲使用了歌曲整体中的曲的部分的情况下 , 参考上述对曲谱部分的论述 , 也可能构成对歌曲整体改编权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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