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牡丹之歌》“词作者”为何未告赢《五环之歌》

“啊 , 五环 , 你比四环多一环……”

“啊 , 牡丹 , 百花丛中最鲜艳……”

《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因旋律相近闹上了法庭 。 仅从《牡丹之歌》词作者处获得授权的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认为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岳龙刚(即岳云鹏)未经许可 , 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用以商务推广 , 侵犯了其对该歌曲享有的改编权 , 遂将二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众得公司仅享有词作品改编权 , 无法单独主张曲作品及歌曲整体的相关权利 , 故判决驳回众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据了解 , 《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 , 该歌曲曾于1989年获得中国唱片奖 , 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 。 众得公司后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 , 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2018年4月 , 众得公司发现贝壳公司、岳云鹏未经许可 , 擅自将《牡丹之歌》中的歌词改编后使用在贝壳公司北京、上海两地版本的广告中 , 并使用该广告开展商务推广活动 , 认为上述行为共同侵害了众得公司对《牡丹之歌》享有的改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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