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牡丹之歌》“词作者”为何未告赢《五环之歌》( 三 )

“奉曲填词”是否侵犯改编权应综合判断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 当被控歌曲仅使用了原告歌曲的曲谱、而未使用歌词的情况下(以下简称“奉曲填词”行为) , 是否侵犯改编权?如果构成侵犯改编权 , 侵犯了谁的改编权?

对此 , 法官解释称 ,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 , 是指在保留原作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而形成新作品 , 因此 , 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犯原作品改编权的重要基础是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 , 而且所使用的作品的基本内容必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

“对于音乐作品来说 , 判断是否侵害改编权还需要考虑音乐作品这一作品形式的特殊性 。 ”法官称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 , 包括带词的作品和不带词的作品 。 对带词的音乐作品来说 , 又包括带词的音乐作品(即歌曲整体)、词作品以及不带词的音乐作品(即仅指曲谱)三种作品 , 且这三种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也有所不同 。 带词的音乐作品(歌曲整体)的著作权由词曲作者共同享有 , 词作品的著作权由词作者单独享有 , 不带词的音乐作品(即曲谱)的著作权由曲作者单独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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