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临时工”用工问题受关注:都叫“临时工”,法律关系却( 六 )

劳动者权益受损 派遣单位也担责

劳务派遣用工最基本的特征是 , 劳动力雇佣主体与劳动力使用者相分离 , 被派遣劳动者面临着劳务派遣公司(即用人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 。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相对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 那么 , 假如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 两家公司又相互推诿时 ,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能否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 。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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