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临时工”用工问题受关注:都叫“临时工”,法律关系却( 三 )

第三种 , 劳务派遣用工 。 如为了完成春节订单 , 食品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向食品厂派遣包装工80人 , 派遣期限4个月 , 岗位工资每月5000元 。 此时 , 包装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即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 , 与食品厂(即用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 三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上面三种情况的工人虽然都被人们俗称为“临时工” , 但与工厂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明显有别的 。

此次媒体报道的富士康“临时工”用工问题中 , 提到了一个细节“为了应对旺季期间的大量订单 , 富士康郑州工厂雇佣的临时工比例超过50% , 远高于规定的10% 。 ”由此可见 , 这应是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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