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临时工”用工问题受关注:都叫“临时工”,法律关系却

苹果代工厂富士康的“临时工”用工问题近日颇受关注 , 此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诸多疑问:什么是“临时工”?劳务派遣的工人受哪些法律保护?如果劳务派遣的工人权益受损 ,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都叫“临时工” 法律关系迥异

众所周知 , “临时工”是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种称谓 。 这一称谓最早出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第二条 ,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 , 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 在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后 , “临时工”实际上就已经从法律意义上消失了 。 据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劳动法实施后 , 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 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 因此 , 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 , 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 由此可见 , “临时工”是指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合同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 ,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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