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欺瞒再婚丈夫:将500万房产10万卖给自己儿子( 九 )

第三 , 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主观意愿 。 李超系王阿姨之子 , 其明知该房屋的取得时间 , 知道该房屋属于丁大爷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 , 却有意隐瞒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 并与王阿姨约定购房款为10万元 , 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有极大出入 。 该房屋处于北京城区中心地段 , 一般交易价格应为500万元以上 , 而李超却以10万元的超低价买下该房 , 二人名为买卖房屋 , 实为王阿姨将房屋私自赠与自己的儿子李超 。 因此 , 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法律情景 , 是二人恶意串通损害丁大爷的利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 。

第四 , 丁大爷没有其他住房 , 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 。 丁大爷目前仅有本争议合同标的唯一住房 , 凭老人目前的经济收入 , 根本没有能力购得新的住房 , 失去该住房 , 其将无房可住 。 丁大爷自己原有住房 , 已经给了李超 , 李超并非属于没有住房 , 是李超自己把丁大爷给他的住房出售 , 这个后果应由李超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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