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欺瞒再婚丈夫:将500万房产10万卖给自己儿子( 八 )

李险峰律师随即提出 , 即使短信是真实的 , 也是丁大爷起诉后发送的 , 并不能证明丁大爷对签订买卖合同知情 。 此外 , 该短信仅就起诉事宜进行表述 , 并未明确对王阿姨将诉争房屋卖给李超一事予以追认 。

李律师同时提出了四点意见支持丁大爷的主张:

第一 , 本案合同标的物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王阿姨名下 , 但购买房屋时 , 丁大爷和王阿姨已经结婚 , 其后 , 双方没有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 , 也没有签署过夫妻关于相关财产的约定协议书 , 因此 , 该房屋依法属于丁大爷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 。

第二 , 王阿姨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 王阿姨与其子李超于2016年12月13日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 签署该合同时王阿姨并没有征得丁大爷的同意 , 李超也同样没有征得丁大爷的同意 , 二人买卖房屋一直对丁大爷隐瞒 , 丁大爷并不知道该房屋的买卖行为 , 王阿姨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 , 该处分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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