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维权难,平台就业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 七 )

他解释说 , 如果二者之间的用工形式符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规章以及有偿劳动等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 , 则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 “认定劳动关系时 , 协议的名称仅具有参考价值 , 不具有决定意义 。 在实践中 , 由于主播往往能够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地点、内容、频率等 , 同时 , 主播与平台之间又以分成形式分配经营收益 , 所以很难认定劳动关系 。 ”

然而 , 即便主播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 , 不受《劳动合同法》制约 , 并不意味着主播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 像《合同法》就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

沈剑峰告诉采访人员:“如果合作协议以格式条款方式拟定 , 也就是以合同条款由一方单独起草 , 对不特定签约相对人普遍适用 , 且不允许对方做任何变更的方式签订 , 则可以通过《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法律规则对其进行调整 。 即如果合同订立时平台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 主播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认定该条款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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