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维权难,平台就业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 六 )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看来 , 独家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 。 从公司对网红培养、投入等利益值得保护、维护产业良性发展的角度看 , 该竞业限制约定有一定合理性 。 “但竞业限制约定本身不能过度 , 特别是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 , 就变成了一种变相的人身强制 。 ”沈建峰说 。
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需与时俱进
与依托平台的其他新业态就业群体类似 , 网络主播在维权时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界定自己与平台的关系 。 那么 , 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又该如何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沈剑峰认为 ,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究竟是否是劳动关系取决于当事人用工的具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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