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费维权案各地判决不同,有法院认定无票据非退款理由( 八 )

中进百旺公司辩称 , 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 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金融服务费 , 姬先生已经知晓了该费用才交纳的 。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 , 该案争议焦点为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构成欺诈而应当返还款项并进行三倍赔偿 。 法院认为 ,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本案中 , 关于金融服务费 , 姬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 , 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 , 中进百旺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 , 应当退还 。

但同时 , 中进百旺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影响姬先生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 , 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 , 对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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