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费维权案各地判决不同,有法院认定无票据非退款理由(11)

张新年认为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经销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 , 若私设名目迫使消费者缴纳莫须有费用则同时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相关的销售行为规范 , 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且可处以罚款 。 同时由于在《贷款合同》外额外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涉嫌欺诈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 该合同可能无效或被依法撤销 。

同时 , 张新年称 ,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 , 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 并且该发票的含义应做广义理解 , 即经销商应当将销售汽车过程中所产生的收费项目全部开具发票 , 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履行国家纳税义务 。 在这些收取服务费的事件中 , 销售人员将其打入个人账户的行为或涉嫌偷税漏税 。 并且经销商将“服务费”打入私人账户 , 无法开具发票的行为也足以使人合理怀疑 , 该笔费用到底是“公司收取”还是“私人创设” 。 在“奔驰案”中 , 奔驰公司声明否认收取上述费用的情况下 , 相关人员私下“创设”该笔费用名目 , 已经符合了“以非法占有目的用欺骗手段使女车主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 涉嫌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 , 还应当有相关部门调查后方可知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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