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费维权案各地判决不同,有法院认定无票据非退款理由( 四 )
其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卓诚公司在与左女士订立合同过程中 , 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诱使左女士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 对左女士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
在另一起内蒙古乌海市勃湾区法院2014年审理的案件中 , 王先生2013年初在内蒙古骏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骏合汽车”)贷款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 , 未经王先生同意 , 也没有作过服务 , 无理由收取了金融服务费3000元 。 王先生诉至法院 , 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 。
骏合汽车辩称 , 企业为王先生的贷款提供了服务 , 这属于服务项收费 , 是企业自主定价范围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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