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费维权案各地判决不同,有法院认定无票据非退款理由( 三 )
左女士诉称 , 她买车后发现 , 在一份“附件”上显示金融服务费3000元 , 而这笔费用在签订的《新车认购合同》及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中均未提及 , 且至今没收到任何合法收据 , 卖方涉嫌欺诈 。
卓诚公司辩称 , 左女士曾向天柱县消费者协会举报 , 天柱县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 , 认为《新车认购合同》及附件合法有效 , 且购车费用及交纳附件所明示的费用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 , 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内容 。 左女士也向公安机关报案 , 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 , 不予立案 。
法院审理认为 , 左女士购买车辆时 , 销售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其贷款购车会产生的相关费用 , 其已经知晓并签字认可 , 双方达成合意继而签订新车认购合同 。 虽然新车认购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金融服务费 , 但是左女士已实际缴纳 , 且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 “卓诚公司虽理应向其出具消费票据 , 但是未出具票据并不能成为退费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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