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关乎英国房地产命运的致命官司( 九 )

其中欧盟拨款部分 , EMA管理会就其执行任何可能会涉及重大支出的项目 , 必须尽快通知预算主管机构 。 这类项目包括承租或购买物业 。

在本案中 , 在签署租赁意向书之前 , EMA于2011年4月18日就与CW的租赁事宜提出如上申请 , 欧洲议会也于2011年6月7日做出同意的批复 。

TFEU第341条规定 , 欧盟机关的所在地必须各成员国政府联合协商决定 。

1993年的决议是将EMA总部设在伦敦 。

2018年11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决议从2019年3月30日开始 , EMA将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设立办公室 。

脱欧后 , 英国将变成相对于欧盟的“第三国” 。 法官认为EMA处置位于第三国的不动产的权力并未因脱欧而丧失 , 欧盟也可以继续将该总部放置于第三国 。

当然从欧盟机构运作的有效性角度来看 , 离开伦敦选择阿姆斯特丹非常合理 。 但这并不影响EMA处置该不动产的权力 , 因此这不能成为EMA抗辩租约无效的基础 。

3.租约的具体规定

该租约经由租赁双方律师谈判起草 , 非常冗长 , 在这里仅提出相关有争议的转租条款来进行分析 。

租约允许EMA在非常有限且严格的规定下可以共同承租、转租或者分租 。 EMA可以与其他欧盟机构共同承租 。 如果是分租 , CW作为房东可以要求EMA为分租租客提供一个可以接受的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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