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六 )

  (十九)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二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 , 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二十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

  (二十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 ,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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