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推“最严养狗新规”:不清理狗便罚500,伤人罚3万( 十 )

鼓励公民领养健康的流浪犬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抓捕的流浪犬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鼓励公民领养健康的流浪犬只 。

从事犬类销售的 , 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 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场所 , 并向社会公布 。

鼓励与养犬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医院、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体志愿者参与犬只管理活动 , 制定行业规范 , 开展宣传教育 , 并协助开展流浪犬只的收容、处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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