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增进内地香港两地民众福祉( 五 )

  问:被请求方法院如何审查?如何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十一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标准,这是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生效判决的基础 。 第十二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不予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原审法院的审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当事人提起恶意“平行诉讼”、违反被请求方的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 。 第十三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管辖违反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时,可以酌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香港现有法例,此种情形本属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 为体现“一国”原则,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本安排将其规定为酌定不予认可的情形,意味着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可和执行有关判决 。

  仲裁保全破产协助等已着手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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