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增进内地香港两地民众福祉( 三 )
2017年8月,经国务院港澳办批准,我院起草了《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初稿 。 一年多以来,两地进行了五轮当面磋商、数百次电话沟通、交换上百篇资料案例,逐条逐字逐句反复推敲,最终达成了《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 如果没有为国为民的情怀、携手同心的互信、敬业奉献的担当、开拓进取的精神,要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这项挑战空前的任务,是难以想象的 。
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
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会给两地民众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福祉?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旨在建立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制度性安排,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异地“流通”,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两地的司法资源 。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切实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最突出的特点、亮点 。 具体体现在:第一,在案件类型上,将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判决基本全部纳入互认范围 。 本安排签署后,加上之前已经签署的婚姻家事安排,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 第二,在判决类型上,将两地生效判决均纳入适用范围 。 两地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有较大差异 。 双方求同存异、彼此理解,充分尊重对方的审判程序,将各自的生效判决,包括内地的再审判决全部纳入 。 第三,在互认内容上,将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均纳入互认范围 。 香港根据其《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仅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民商事案件判决中的金钱判项 。 在本安排商签过程中,双方秉持“一国”原则,将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全部纳入互认范围 。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本安排采取了比国际公约更加开放和积极的立场,以多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做出了前瞻性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的非金钱责任等,以更好地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驱动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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