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增进内地香港两地民众福祉( 六 )
问:哪些案件尚没有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原因是什么?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三条规定,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暂不适用本安排 。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实际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少一部分 。 将有关案件的判决排除在互认范围之外,有的是因为在对方法域没有同种类型的案件,缺乏互认的基础;有的是因为双方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如何解决其互认和执行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磋商 。 根据安排的规定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有些类型的判决只是暂不纳入互认和执行的范围,下一步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门磋商 。 比如,双方实际已就跨境破产协助问题进行磋商 。
问:请谈谈对下一步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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