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模式未来会是咋样的( 四 )


3.4 各方的权责划分
数据产生方拥有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它可以将数据资源的使用权出售给数据预处理整合方。当数据资源存储在平台数据中心时,它需要向平台方缴纳一定的存储费,它有权将数据传回给自己,也有权将数据删除,并不再向平台方缴纳存储费。
数据预处理整合方可以对购得使用权的数据进行预处理整合,但需要将数据预处理整合系统运行在平台数据中心计算资源池中,并向平台方支付计算资源使用费,并且需要将经过预处理整合后的数据资源存储在平台数据中心存储资源池中,并向平台方缴纳一定的存储费。他可以将预处理整合后的数据资源的使用权进行出售。他也有权将数据资源删除,并不再向平台方缴纳存储费,但无权将数据传给自己。
数据挖掘方需要将开发的数据挖掘系统运行在平台数据中心计算资源池中,并向平台方支付计算资源使用费。它使用平台数据中心存储资源池的数据资源时需要购买使用权。如果它用到的数据不在平台数据中心,需要先将这些数据传输到平台数据中心存储资源池中。它拥有挖掘出的信息/知识的所有权。
信息/知识应用方向数据挖掘方购买信息/知识的使用权,并将其应用到具体的业务中。
平台方搭建数据中心和交易中心,保障整个大数据应用产业链的正常运转。它保障存储在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的安全性。它对需要保密的数据和信息/知识具有保密责任。它有权要求并监督其他各方进行保密。
4.4 大数据应用产业链形成过程
初期,只有少量的数据产生机构将数据资源存储在平台数据中心进行出售,此时,平台数据中心存储的数据资源较少,数据挖掘机构仅通过挖掘这些数据,能够产生的有价值的信息/知识较少,还不会大量出现专业的数据挖掘机构。会有一些机构,本身拥有大量数据资源,或想通过整合自身的数据资源和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提高数据挖掘的价值,或想借助平台数据中心和其他组织机构进行数据资源交换,它们会将自身的数据资源存储到平台数据中心,将数据挖掘系统运行在平台数据中心。它们存储在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会以自用、与其他机构交换使用权、有条件的定向出售使用权三种方式利用。它们挖掘出的信息/知识也会以自用、与其他机构交换使用权、有条件的定向出售使用权三种方式利用。
当有数据在平台交易中心出售时,需要先把数据存储在平台数据中心,这会导致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增多;当有机构使用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时,如果同时用到了不在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需要先把这些数据传输到平台数据中心,这样也会导致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增多。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越多,越多的机构能通过利用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产生价值,也就会有越多的机构将数据放在平台交易中心出售,也就会有越多的机构在利用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时,将不在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到平台数据中心。这样,平台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会实现滚雪球式的增长。
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产生机构将数据资源存储在平台数据中心进行出售,由于同一信息/知识可以从不同的数据资源挖掘出,拥有大量数据资源的机构再难通过独自挖掘其拥有的数据资源获得超额收益。这时,这些机构就会将数据资源的利用方式由自用、与其他机构交换使用权、有条件的定向出售使用权转变为非定向出售使用权。此时,由于平台数据中心有海量的数据资源可供挖掘,能够挖掘出的信息/知识的价值就会很高,就会出现大量专业的数据挖掘机构,也会随之形成大数据应用产业链,即大数据应用的每个环节都会有大量的专业公司来做。大数据应用产业链产生以后,就会形成正向循环,越来越多的机构会参与进来,产业链每个环节也越分越细。
4.5数据资源和信息/知识的定价方式
数据资源的最高价格由效用价格论确定,即由它的使用价值确定,最低价格由成本价格论确定。由于信息/知识的特征与数据资源类似,所以信息/知识的最高价格也由效用价格论确定,最低价格由成本价格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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