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是否应当为非自营商家的假货承担连带责任( 四 )


这中间其实是三方交易。经过门店的每个人提供了门面的商业价值,并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把这种价值交给了门店所有者,门店所有者把这种价值包含在货币价值中有偿转让给了商户。
那么门店所有者就有义务为创造了这种价值的每个个体负责把关,体现为门店者应该监督商户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当商户违法违规损害进店消费者的利益时,门店所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二: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有没有连带责任?
我的答案以及理由基本和上面一样,集贸市场的摊位的货币价值也分为使用价值和商用价值,商用价值由经过市场的人流量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特指经过市场的人流量,而不是进入市场的人流量。消费者是否会进入市场,取决于市场的宣传和声誉。假设这个市场因为经营不好,声誉极差,无人进入,也不代表这个市场做为建筑本身没有商业价值,只是因为市场管理者的主观因素导致市场没有客人。
总之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既然获得了由人流量构起的商业价值,并通过收取摊位租金的方式将这种商业价值转让给商贩,就应该为提供这种价值的每个个体负责把关。

问题三:展会经营单位有没有连带责任?
展会和集贸市场略有不同。展会的商业价值不完全取决场地的自然人流量,更有一部分来至于展会管理单位从其他渠道引流过来的人流量。
那么为展会提供宣传推广渠道实现引流的广告公司有没有责任?显然是没有的,广告公司只需要确定展会管理单位手续齐全且没有违法行为即可。违法的是商户小王,和广告公司之间隔了一个展会管理单位。

问题四: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有连带责任。
终于回到题主的问题了。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电商平台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它的使用价值在于为商家开设虚拟店铺、保存虚拟数据、提供交易等各种功能,甚至包括它的各种营销工具提供的功能都属于使用价值的范畴。因为没有流量的话,这一切功能都只是摆设。
不过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流量,也不代表没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由平台本身的功能决定,是客观存在的绝对价值。
而电商平台的商业价值自然由流量决定。流量虽然是以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每一个流量的背后都是一个人类个体(也可能是一条会上网的狗)。因此电商平台应该为组成流量的每个个体保证平台商户合法性和合规性。
那么若是电商平台免费为入驻商家提供服务,还有没有义务保证商家合法合规经营呢。
当然是有的。只要有流量,平台的商业价值就客观存在,不管平台有没有通过转让流量直接收费,都不能抹杀掉流量做为商业价值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你不能保证商户合法合规经营,那为什么要将流量交付给存在违法隐患的商家呢。我们知道法律定责并不完全以经济利益衡量,也要考虑责任人的行为举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平台转交流量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那么就应该排除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并因此承担相关责任。
这样的解答相信已经非常清楚了,总结起来就是电商平台应该承担责任,主要还是监察不利的责任。至于具体责任大小我认为可以参考中介公司的相关案例,比如小王在中介的推荐下买了套房,结果房子出现问题,那么中介自然是应该负责任的,和本题有点类似。

■网友
应该。
因为消费者在既定平台上发生虚拟购物行为(不能眼见/触摸到实物的意思)时,是对平台产生了既有信任的前提下的,而平台之所以成为平台,也是因为被消费者信任。

当非自营商家售卖假货时,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封禁售假商家;
2.与商家沟通,调出之前所有被卖假货的消费者信息,退款退货(运费由售假商家承担);
3.平台给消费者一定非物质赔偿,以示对辜负消费者信任的歉意,非物质赔偿比如京东的京享值,或者淘宝的淘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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